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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红利给各股东。如果公司大股东不愿分红,利用表决权故意阻挠,导致股东会无法通过分红的决议,小股东还可根据《 公司法 》规定实施司法救济。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 公司名称 ;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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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最低股价是:243.51。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四川泸州,是具有400多年酿酒历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司总资产近30亿元,生产建筑面积36万多平方米。公司拥有我国建造最早(始建于公元1573年)、连续使用时间最长、保护最完整的老窖池群,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誉为“中国第一窖”,其独一无二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价值成为世界酿酒史上的奇迹。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购买股票也是购买企业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业共同成长发展。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差价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获取经常性收入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红派息是股票投资者经常性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泸州老窖是股票还是基金:
泸州老窖是股票,股票代码为00568,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属于白酒板块,主营业务为白酒,若投资者要交易泸州老窖必须开通股票账户。股票实行T+1交易,当天买入第二个交易日才能卖出,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节假日不交易。
二.股份和股票的区别:
1.股票与股份互为表里: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2.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其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是股份表现形式,属于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3.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容。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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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年金开始领取日及领取方式
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和七十周岁五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年金的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年金领取方式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不得变更。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
交费期间
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于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另外,目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经济周期,市场的升息预期非常强烈。分红型养老险的一个明显优势,就是随着利率的上升,客户有可能通过投保来抵御通货膨胀,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因为商业养老保险需要时间的积累,所以要提前30年或更长的时间进行养老规划,也就是说,商业养老保险具有内在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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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公司亏损股东不继续出资怎么办 公司章程就是约定出资行为的,不符合章程约定,其他股东可以以该股东侵犯其他股东权益提起诉讼。
因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有明文规定,不履行出资义务就是违法。
问题二:小股东是法人,大股东不出资怎么办 做企业,资本关系企业存亡!所以,另找合伙人吧,没有资本的合作,其实是缺乏信任的合作
问题三:注册公司时老板非得把我纳入股东但不出资我如何退出 5分 可以和其他股东协商无条件或有条件退股,如果你从这家公司等到利益,你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题四:公司出事了都不承认自己是股东怎么办?没有合作协议,没有出资证明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因为公司法这次修订后,只是在工商登记时不再登记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只登记股东的认缴情况。公司设立后,股东还是要按章程规定,按各自的认缴额缴纳出资,用以公司运行之需要。而且实际出资额还是分配红利的主要依据。出资证明书就是各股东实际出资额的证明,所以公司法这部分内容并没有删减。
问题五:公司让我挂名做公司的股东,但是我没出资,算股东吗 提问者使用了“公司让我挂名”这个词,不是公司让你挂名吧,是你代持了某个股东的股份吧。很多人都搞不明白这个问题,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公司在一般情况下自己是没有自己的股份的,所以怎么会是公司让你代持股份呢,而是某个股东让你代持他的股份。
就这么简单一看,你是显名股东,而别人是隐名股东,你不具有股东资格。
但是,实践中这种代持,有些都没有代持协议,那也可以说你就是股东,你说你没有出资,尤其是在前几年,工商登记是需要验资的,只是别人把钱打入你的卡里面了,然后你的卡再把钱打入公司的账户,这不就是你出资了吗?
如果没有代持协议,让你代持的股东也说不清楚往你卡里打钱的性质,而你又希望自己是股东,那就很难说清楚你是不是股东了。这要综合情况来看了。公司法有个专门的案由叫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各种情况多了去了,你提供的情况太少,不好做结论性回答。
你可以将情况说清楚一些,给我私信,我再回答你的问题。
问题六:股份分红问题,还有新项目股东出资问题。 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从你们上年的利润分配看,你们是按出资比例分红的。
不明白“有新项目要弄需要股东出钱”是什么意思?
如果要另设一个公司,那么与现有的公司无关,新公司按照你们的投资协议和章程确定各股东的出资份额和利润分配的方法。
如果还是这个公司,因为上新项目,需要新增资本,那么有两种情况,一般是按照原来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部分你仍然按30%出资;如果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原出资比例,就要重新确定增资后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从而重新计算新增部分各人应该缴纳的出资,比如原注册资本100万,你出30万,占30%,现在准备再增资100万,增资后注册资本200万,经全体股东约定,增资后,你占40%,认缴80万,那么新增出资你就要出资50万,加上原来的一共80万。同时要明确增资后的分取红利比例(因为分红可以按出资比例,也可以考虑其他因素不按出资比例而另订一个比例,但必须是经“全体股饥”约定)。
无论怎样增资,都要有股东会决议,并修改章程。而且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只是因为临时有新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并不打算增加资本,那就是向股东借款,这也要有股东会决议,明确向各人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如何支付利息,如何归还。
问题七:新成立的公司不要求实缴注册资金,如果我公司股东想要缴纳投资款,该怎么做? 一、你的理解有偏颇。修订后的公司法只是取消了关于资本到位后先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再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也就是说工商局只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各股东的认缴额,不再登记实缴数,不再把资本到位作为公司设立登记的先决条件,也就不要求验资报告了。 登记时不做要求不等于股东不需要缴纳资本。股东仍然要按照章程规定,按各自的认缴额出资的。只不过不一定要在工商登记前。章程要规定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 二、 公司注册登记时以及基本账户开设后资本暂时没到位,实收资本余额就是0,什么时候缴纳资本什么时候进行帐务处理。短期内实收资本项目为0没关系的。但是不能长期不缴资本,因为公司运行也是要用钱的,如果长期负债经营是不能长久的。
问题八:公司法中出资评估不实的股东怎么处理?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股东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价额的,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补充性的。但是除非另有约定外,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非货币出资财产贬值的,该出资人不用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除此之外,出资不实的责任具体来说如下:
(一)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怎么才能退股?退股之后是不是要把认缴不实缴的注册资金补上吗?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你公司刚成立一年,不存在破产被依法解散的情况,也就不存在依法解散退出公司的第三种形式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
一、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三、解散公司而退股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如,什么样的情形才......>>
问题十:已认缴出资但未实缴出资的是否具有股东身份 根据公司法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所以,①是否具有股东身份,要看是否在工商局登记(只要认缴就能登记);②承担责任是按认缴额,不是按实缴额;③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在办理变更登记前仍然是股东,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果给公司或者其他已缴纳出资的股东造成损失可以追究其责任;④收益分配是按实缴额所占比例而不是认缴比例,所以出资不到位不能参与分配。
如果实在不愿意出资,可以退出股东,经股东会决议,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由其他股东认缴退出者的认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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